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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安康一护河员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陕西检察 2022-06-19


“作为护河员,保护河道水域生态环境是我的本职工作,我却知法犯法,抱着侥幸心理拉网电鱼,真不应该,我确实是错了。”日前,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双桥镇某村护河员左某接受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讯问时,后悔不已。

2020年5月6日12时许,双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双桥镇某村有大量本地鱼售卖,随即展开调查工作。经调查核实,2020年4月底到5月初,左某利用在电商平台上购买的深水逆变器机头(电鱼机)、连脚雨裤、头灯、电鱼杆和电网兜,明知禁渔期制度的情况下,在双桥镇某村河道内电鱼,非法获得渔获物白鲦(白条子)、黄颡鱼(黄辣丁)等合计22.1kg。

涉案渔获物及非法捕捞器材

“作为一名护河员,你本应担负制止非法捕捞的职责,你不仅没有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反而知法犯法。你电鱼的行为不仅会将水中鱼类不分大小种类直接电击致死,影响鱼类繁殖,还会造成水中贝类、藻类等生物死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而且,改装的电鱼工具,输出电压过高,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电鱼人员伤亡,这个事你做得真不应该!”办案检察官语重心长的教育到,并向被告人左某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

嫌疑人现场指认

“唉,本以为自己作为护河员,电一些鱼没有人会注意到,这才动了歪脑筋。这完全是私心作祟,知法犯法,我不是一个称职的护河员……我真诚悔罪”。左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左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左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且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左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护河员本应是河域生态的保卫者,是生态管护最基层、最基础的力量,承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宣传等重要职责。被告人左某身为护河员不但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和职责,甚至为了一己私心知法犯法,从护河员变成监守自盗的“电鱼达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近年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充分发挥生态检察职能作用,多措并举,不断加大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力度,依法办理了一大批非法捕捞、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该院将继续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的查办力度,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犯罪,促进生态环境持续好转,全力维护好生态文明,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更高向往早日实现。


来源: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文字:文孟玲 庞西艳

编辑:齐琳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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